2021年7月6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简称五粮液公司)对我公司提出“八大作坊”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评审,这则持续了一年的评审案件终于有了结果:裁定五粮液公司上述请求无效,因此裁定我公司“八大作坊”商标合规、有效。
五粮液公司认为,“八大作坊”在白酒行业具有特定含义,用来指代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八处中国白酒老作坊,我公司“八大作坊”商标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产品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损害不特定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请求裁定我公司“八大作坊”商标无效。
随后,我公司提供了相关档案、证书、报告等多项材料进行答辩。首先,争议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次,争议商标的使用时间远早于“中国白酒老作坊”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时间;其三,“八大作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一一对应关系。
案件经审理查明:我公司在2017年10月18日提出“八大作坊”商标注册申请,2019年4月13日初步审定,最后在2020年10月21日进行注册公告。而五粮液公司在本次案件中证据不足,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2022年5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定裁决我公司“八大作坊”商标合规、有效。因此“八大作坊”将继续作为天佑德青稞酒公司的商标。
“八大作坊”是指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地区的天佑德、永庆和、世义德等八家烧酒作坊,俗称“八大作坊”,其中最有名、规模最大的就是天佑德酒作坊。
明清以后互助威远镇一带商业基础繁茂,支撑起了八大作坊这样成规模的酒业。据文献记载,1949年,互助地区白酒产量为20多万公斤,横向比较一下,这是个惊人的数据。
史料记载,1948年,山西汾阳杏花村汾酒生产因战乱已经停顿。汾阳解放后,党组织派人组织恢复生产,专门拨粮,1948年9月恢复到日产250公斤的能力。
1950年2月,茅台镇获得解放,当年酒厂恢复生产后,全年产酒量仅6800斤。1952年,酒厂先后收购、接管了荣和烧坊和恒兴烧坊,当年的产酒量为7.5万公斤。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1949年互助威远镇白酒的产量要高于同时期杏花村和1952年茅台镇的白酒产量,甚至比二者之和都要高。
后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天佑德等八大作坊基础上组建了国营互助酒厂,对天佑德(互助酒厂旧址)的古井、旧作坊、发酵池、酒海(储酒器)和生产工具进行了保护和利用。